日期:2024-06-17
(三)产前检查费用:
1.《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册报销医疗费用申报及结算汇总表》;
2.《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请表》;
3.费用收据;
4.处方依据;
5.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6.医疗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7、《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北京市非京户籍生育服务联系表》复印件(生育保险专用);
8.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死亡或流产证明复印件;
9.定点医疗机构级别证明(异地就医者须提供此证明)。
(四)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1.《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册报销医疗费用申报及结算汇总表》;
2.《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请表》;
3.费用收据;
4.处方(紧急救治需提供急救处方);
5.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6.医疗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7、急救证明(急救诊断证明书加盖急救章、急救病历本加盖急救章、急诊科处方加盖急救章、北京医保专用处方加盖急救章,任选一种即可);
8.结婚证复印件;
9.定点医疗机构级别证明(异地就医者须提供此证明)。
1、北京生育保险报销需要哪些材料?
1. 生育津贴:
1、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表》(原件、复印件);
3、《北京工作居留证》(原件、复印件);
4.医疗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5. 婴儿的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7.《北京市生育津贴申请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
8.《北京市生育津贴申请信息变更表》(一式两份);
9.其他因特殊原因需要携带的有关材料。
(二)生育医疗住院费用:
1.《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册报销医疗费用申报及结算汇总表》;
2.《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请表》;
3.费用收据;
4.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5.出院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6. 急诊证明(未持有急诊卡的患者提供,且入院途径必须明确为急诊入院)
7、结婚证复印件;
8、《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北京市非京户籍生育服务联系表》复印件(生育保险专用);
9. 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死亡或流产证明复印件;
10.定点医疗机构级别证明(异地就医者须提供此证明)。
二、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的费用
1.不符合国家和省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和相关医疗管理规定的费用;
2.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3.产期外治疗分娩并发症的费用。
3.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或实施流产、计划生育手术前,由其所在单位工作人员持申请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所生育保险窗口办理;
2、经区社保部门生育保险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后,出具医疗证明;
3、女职工休完产假满30天后,其单位工作人员须持申请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部门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经区社保部门生育保险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后,方可发放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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